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含5.5亿)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及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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