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3.55元/股。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以33.55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11.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鉴中、张峰、习俊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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