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周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39,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健康基金”)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480,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9月30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大股东、董事周锌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占周锌先生减持前持有公司总股份的20.19%。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任意连续90日内,董事周锌先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因经营发展需要,大健康基金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3,480,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任意连续90日内,大健康基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减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减持价格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依据股本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5日收到股东周锌、大健康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周锌 5%以上非第一大 6,439,190 10.35% IPO前取得:
股东、董事 6,439,190股
大健康基 5%以上非第一大 3,480,904 5.60% IPO前取得:
金 股东 3,480,904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 拟
持 减
合 持
股东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理 股 拟减持
名称 (股) 持比例 持期间 价 份 原因
格 来
区 源
间
周锌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1/2/8~ 按 IPO 个人资
1,300,000股 过: 持,不超过: 2021/7/15 市 前 金需求
2.09% 1,300,000 场 取
股 ; 价 得
大宗交易减 格
持,不超过:
1,300,000
股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3,480,904 按 IPO
大健 不超过: 不超 股 ; 2021/2/8~ 市 前 经营发
康基 3,480,904股 过: 大宗交易减 2021/7/15 场 取 展需要
金 5.60% 持,不超过: 价 得
3,480,904 格
股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大股东、董事周锌: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之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大健康基金: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减持意向承诺:
(1)大股东、董事周锌: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浙江大健康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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