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同意以88.5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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