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优新材 股票代码:688680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IUV New Materials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A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021年1月21日
特别提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优新材”、“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截至2021年1月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57倍。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9.94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72.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96.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7.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为8,402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9,332,265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3.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应收款项回收或承兑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8,363.59万元、22,619.81万元、27,474.44万元以及31,886.74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20,331.78万元、28,880.75万元、25,541.55万元以及16,206.22万元,2019年末及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1,264.15万元、6,103.73万元,合计占各期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64%、71.99%、51.05%及48.94%(年化后),其中应收账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合计占各期合并报表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12%、55.71%、44.52%以及40.33%(年化后),比例
较高。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应收款项金额可能上升。如果客户信用管
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者下游客户因经营过程受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产品质
量不理想等因素导致其经营出现困难,将会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或者
无法承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收入质量及现金流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稳步提升,由于公司所处行业客户主要为大型光伏组件企业,通常以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产品销售回款周期较长,同时供应商主要为化工原料厂商,通常以现款结算,采购付款周期较短,销售回款与采购付款的时间差使得公司营运资金占用规模较大。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892.52万元、-11,721.34万元、-1,029.20万元及3,677.50万元,2017年至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为负,若剔除因票据贴现的现金流入被核算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所造成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498.65万元、665.12万元、1,154.55万元以及4,017.61万元。
同时,2020年6月末公司未受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承兑汇票账面价值合计为8,622.57万元,公司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合计为8,944.82万元,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营运资金占用较大的行业特点与资金缺口使得公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产业政策变化、下游行业波动及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薄膜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光伏封装行业。光伏行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受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产业链各环节发展均衡程度、市场需求、其他能源竞争比较优势等因素影响,呈现一定波动性。
在行业发展初期,对成本较高的光伏产业,各国政府通过扶持及补贴等方式进行培育引导,使其商业化条件不断成熟。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技术进步,为防止出现过度补贴或激励,阻碍行业进步和市场优胜劣汰,各国政府补贴政策也在逐步“退坡”。就报告期内而言,2018年“5·31”新政推出后,中国光伏补贴的装机规模和购买电价标准均下调,国内光伏市场需求及产业链各环节受到较大影响。自2019年1月以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上述因素为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行业先进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若未来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下游行业受各类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将可能对行业整体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为光伏行业龙头企业,公司与该等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随着光伏行业龙头效应日益凸显,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逐年增加。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94%、60.01%、77.68%以及84.56%,其中向天合光能的销售占比分别为0.00%、15.96%、35.33%以及27.87%,向晶科能源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07%、27.22%、28.34%以及25.17%。未来若主要客户因产业政策变化、下游行业波动或自身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减少对公司的采购而公司未能及时增加其他客户销售,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光伏封装用胶膜生产过程中所需要原材料主要为EVA树脂,报告期内其采购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约90%,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85%以上,其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产品售价未能作出相应调整以转移成本波动的压力,或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原料市场行情变化并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则有可能面临原料采购成本大幅波动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假设受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直接材料成本上升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业利润的变动情况如下:
直接材料成本上升1%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营业利润 变动金额(万元) -405.52 -802.63 -513.82 -467.96
变动幅度 -6.25% -11.47% -18.55% -11.85%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34,731.60 万元、43,691.53万元、61,770.87万元及28,580.39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74.25%、75.81%、74.86%及70.45%,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虽然该等合作关系能保障公司原料的稳定供应、提升采购效率,但若主要原料供应商未来在产品价格、质量、供应及时性等方面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4,375.65万元、71,543.29万元、106,322.00万元以及55,367.12万元,增长较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32.66万元、2,761.60万元、6,688.05万元以及5,640.91万元,呈现一定的波动性。随着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涌现,公司产品虽然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宏观经济、下游需求、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都将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及低于同行业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79%、14.13%、14.85%和17.82%,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16.70%、15.80%、18.75%及17.98%。公司毛利率的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变化、市场竞争程度、技术升级迭代等因素的影响。
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发生,公司毛利率将存在波动加剧的风险,公司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状况可能一直持续,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402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332,265股于2021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海优新材”,证券代码为“68868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海优新材,股票扩位简称:海优新材
(四)股票代码:6886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402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1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332,26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687,73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4.04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李民、李晓昱、海优威新投资、海优威投资限售期36个月,深圳鹏瑞(2019年12月13日持有发行人股票新增80万股)、苏州同创(2019年12月13日新增持有发行人股票110万股)限售期为自2019年12月13日起36个月,深圳鹏瑞(所持发行人股票2,179,880股)及其他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84.04万股股份限售期24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所持股份为837,335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4,020,000.00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1,010,000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1%,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3、市值及财务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58.76亿元,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73.76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0.63亿元,满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HIUVNewMaterialsCo.,Ltd.
注册资本: 6,3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民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A室
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封
装材料、膜材料、金属材料、塑料制品及原料、化工产品(除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电子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销售,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除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特种高分子薄膜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电话: 021-58964211
传真: 021-58964210
电子邮箱: hiuv@hiuv.net
董事会秘书: 李晓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民、李晓昱夫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5.64%股份,并通过海优威投资、海优威新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06%股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0.7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简历如下:
李晓昱女士,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10月至1997年5月,供职于香港京露贸易有限公司;1997年6月至2000年2月,供职于韩国LG化学公司上海代表处;2000年3月至2001年4月,供职于美国GE塑料中国有限公司;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任上海共城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5年8月,任上海共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9 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李民先生,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1996年1月至1998年9月,供职于韩国LG化学公司上海代表处;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任上海共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5年8月,任上海共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研发创新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
李晓昱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李民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副总经理
李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晓昱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齐明 董事、销售总监 李民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王怀举 董事、财务总监 李民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
黄反之 董事 昆山分享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张一巍 董事 同创伟业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范明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2023年2月14日
席世昌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2023年2月14日
谢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2023年2月14日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
黄书斌 监事会主席、生产运 李民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营总监
全杨 监事、市场总监 李晓昱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李翠娥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大会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3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李晓昱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李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王怀举 董事、财务总监 2020年8月15日-2023年8月14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李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齐明 董事、销售总监
全杨 监事、市场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万股)
1 李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2.01 31.77%
2 李晓昱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873.50 13.86%
3 齐明 董事 376.47 5.97%
4 全杨 监事 330.71 5.25%
5 黄书斌 监事会主席 66.00 1.05%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在持股企业 持股企业持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企业名称 出资比例 有公司股权
比例
海优威投资 51.00% 2.33%
1 李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海优威新投资 31.91% 2.73%
2 李晓昱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海优威投资 49.00% 2.33%
副总经理 海优威新投资 30.39% 2.73%
3 黄书斌 监事会主席、生产运 海优威新投资 7.61% 2.73%
营总监
4 王怀举 董事、财务总监 海优威新投资 2.80% 2.73%
5 李振英 董事长李晓昱之父 海优威新投资 2.87% 2.7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4、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301.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101.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锁定期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李民 20,020,120 31.77% 20,020,120 23.83% 36个月
李晓昱 8,735,040 13.86% 8,735,040 10.40% 36个月
齐明 3,764,706 5.97% 3,764,706 4.48% 12个月
全杨 3,307,118 5.25% 3,307,118 3.94% 12个月
2,179,880 3.46% 2,179,880 2.59% 12个月
深圳鹏瑞 800,000 1.27% 800,000 0.95% 自2019年12月
13日起36个月
昆山分享 2,032,480 3.23% 2,032,480 2.42% 12个月
前海投资 1,750,000 2.78% 1,750,000 2.08% 12个月
海优威新投资 1,721,680 2.73% 1,721,680 2.05% 36个月
北京同创 1,521,200 2.41% 1,521,200 1.81% 12个月
海优威投资 1,466,960 2.33% 1,466,960 1.75% 36个月
苏州同创 1,100,000 1.75% 1,100,000 1.31% 自2019年12月
13日起36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 - - 840,400 1.00% 24个月
资有限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 - - 837,335 1.00% 6个月
售股份
其余股东 14,610,816 23.19% 14,610,816 17.39% 12个月
小计 63,010,000 100.00% 64,687,735 76.99%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 - - 19,332,265 23.01% -
通股
小计 - - 19,332,265 23.01% -
合计 63,010,000 100.00% 84,02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
1 李民 20,020,120 23.83% 36个月
2 李晓昱 8,735,040 10.40% 36个月
3 齐明 3,764,706 4.48% 12个月
4 全杨 3,307,118 3.94% 12个月
5 深圳鹏瑞 2,179,880 2.59% 12个月
800,000 0.95% 自2019年12月13日起36个月
6 昆山分享 2,032,480 2.42% 12个月
7 前海投资 1,750,000 2.08% 12个月
8 海优威新投资 1,721,680 2.05% 36个月
9 北京同创 1,521,200 1.81% 12个月
10 海优威投资 1,466,960 1.75% 36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无发行人及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的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的关系: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840,400股
4、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5、限售安排:限售期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1,01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9.9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72.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96.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7.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4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72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3.00元(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4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2020]361Z0126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1年1月19日止,海优新材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9,439,4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22,533,015.5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906,384.4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1,01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325,896,384.47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10,396.9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980.00
3 律师费用 339.6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83.87
费用合计 12,253.30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384.47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1,975名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01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40,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165,1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165,1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04,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990,07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429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429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361Z0320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361Z0598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总额为121,032.08万元,负债总额56,468.8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4,563.21万元。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685.70万元,同比增长24.3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13.13万元,同比增长172.70%。公司2020年1-9月业绩较去年同期提升,主要系新冠疫情期间,发行人有效控制传染风险,及时、平稳地复工复产,持续优化产品结构,积极争取行业订单,生产管理效率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有所增强。
基于公司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145,000.00万元至15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38%至41.0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00.00万元至21,000.00万元,同比增长212.82%至245.75%。上述2020年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相匹配,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变动趋势一致,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5013100083833472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97160078801100002623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 121908984910104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 121908984910303
上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 5013100083831865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保荐代表人: 何思远、顾峥
联系人: 何思远021-23219629
传真: 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一)何思远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何思远:海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5 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的项目有:天马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天马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江购物非公开发行、森麒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天马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顾峥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顾峥:海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1996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的项目有:上海梅林、上海贝岭、欣龙无纺、民生银行、中国海诚、华东数控、上海电气、徐家汇商城、姚记扑克、三江购物、天马科技、东方材料、森麒麟、起帆电缆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平高电气、威海广泰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天津天药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中华企业、万象集团、申达股份、山推股份、厦门国贸等公司配股,继峰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海优威新投资、海优威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
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民、李晓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章节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齐明,公司监事全杨、黄书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4、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民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章节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齐明、全杨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章节之“(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公司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新增股份锁定的承诺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完成对深圳鹏瑞和苏州同创的定向发行190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其中深圳鹏瑞新增持股80万股,苏州同创新增持股110万股,深圳鹏瑞和苏州同创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深圳鹏瑞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其中80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系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公司增资取得,针对该部分股份,本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自2019年12月1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另一部分公司股份(2,179,880股),本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此外,针对本公司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苏州同创承诺
“(1)自2019年12月1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其他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其他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间接股东李振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李民、李晓昱、海优威投资、海优威新投资,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齐明、全杨承诺:
“本人/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的20%;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的50%;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均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不高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④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义务。
3、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扣,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其个人的薪酬予以暂扣,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二)发行人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扣,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其个人的薪酬予以暂扣,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李民、李晓昱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李民、李晓昱、齐明、王怀举、黄反之、张一巍、范明、席世昌、谢力,高级管理人员李民、李晓昱、王怀举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有利于促进公司盈利、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
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并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专业从事特种高分子薄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产品生产及研发经验。目前公司处于业务快速发展阶段,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快速增长,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下游行业需求下降、成本波动等风险。为了应对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场;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在加强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预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李民、李晓昱、齐明、王怀举、黄反之、张一巍、范明、席世昌、谢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民、李晓昱、王怀举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暂扣或扣减现金分红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
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前述《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二)控股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李民、李晓昱承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4、在本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十、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民、李晓昱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制作、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4]第01-209号”《资产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因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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