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号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全资子公司北京丰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泰和”)于2020年8月出资1,000万元与王家庚共同投资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出资3,383.50万元与王家庚及其控制的企业济南金诚智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购买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于2020年12月出资2,424.66万元与王家庚共同投资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庚于2020年1月6日辞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离职日期距离上述投资发生日期未超过12个月,在上述投资时点王家庚仍为你公司关联自然人。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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