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与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合聚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会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公正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公司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廖中新、李嘉岩、尹莹莹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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