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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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0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1年1月5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4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2296%。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0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9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169,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27%。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169,53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2327%。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秀峰律师、李茜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1月12日、2021年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9,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正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82,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10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4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7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秀峰律师、李茜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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