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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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言........................................................................................................... 8
第二节 正文..........................................................................................................10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10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1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12
五、发行人的设立..................................................................................................17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17
七、发起人和股东..................................................................................................19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0
九、发行人的业务..................................................................................................2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2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5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6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64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64
二十四、结论意见..................................................................................................65
第三节 签署页......................................................................................................6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发行人、易瑞生物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易瑞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准 指 北京易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检易网络技术
检易网络 指 有限公司。“深圳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
年3月12日更名为“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
至秦仪器 指 深圳至秦仪器有限公司
海瑞鉴定 指 深圳海瑞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乐康环保 指 深圳乐康环保有害生物管理有限公司
检易医学 指 深圳检易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汇康瑞 指 深圳市汇康瑞生物医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体外诊断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体外诊断分
公司
西乡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
绍兴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
司
江西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嵊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东营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检易网络深圳分公司 指 广东检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红杉智盛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红土 指 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福田红土 指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宝安基金 指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易瑞控股 指 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凯瑞管理
易凯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凯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于2019年1月9日更名为“深
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易达瑞管理
易达瑞 指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易达瑞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于2019年3月28日更名为“深
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耐氪咨询 指 深圳耐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量检测 指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保荐人/主承销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
本所律师 指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
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
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
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制作的《深圳市易瑞生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立信会计师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指 报字[2020]第ZL10044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发
行人2017-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2020年3月20
《内控鉴证报告》 指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046号《深圳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2020年3月20
《纳税审核报告》 指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047号《深圳
指 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公司章程》 指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
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
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成为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法》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见》 革的意见》
《摊薄即期回报指导意 指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见》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990/FY/2020-239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第一节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核 发 的 统 一 社会 信 用 代码 为914403006641998843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仙一路易瑞生物大厦101(整栋)
法定代表人 朱海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
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
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
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动物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实验分
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
堂)。
成立日期 2007年7月24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15,100.1310 41.9448
2 朱海 6,278.6407 17.4407
3 红杉智盛 2,632.1286 7.3115
4 易凯瑞 2,354.4903 6.5403
5 易达瑞 2,354.4903 6.5403
6 付辉 1,486.6346 4.1295
7 王金玉 1,242.7502 3.4521
8 卢和华 1,219.7923 3.3883
9 南山红土 967.6829 2.688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0 林季敏 800.5267 2.2237
11 深创投 630.9513 1.7526
12 钟杰慧 317.1034 0.8808
13 福田红土 313.8630 0.8718
14 宝安基金 300.8147 0.8356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进行了调整。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前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成立于2007年7月24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年10月26 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41998843的《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三)发行人于2007年7月24日注册成立,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年10月26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一)《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了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044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的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倍)为8.37、速动比率(倍)为7.9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13.91%;2019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为3.65、存货周转率(次)为2.43;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9,265,448.64元、73,912,776.53元以及92,288,299.82元;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602,808.80元、57,930,984.18元以及 67,243,603.60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04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易瑞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于2007年7月24日,设立时为易瑞有限,2017年10月26日,易瑞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合法存续。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立信会计师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046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立信会计师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4月25日发布的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为了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出口医疗物资的管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出口暂时受限,如发行人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出口限制不能尽快解除,将对发行人在海外开拓的体外诊断试剂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体外诊断试剂业务并非发行人主营业务,且收入比例较小,前述发行人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出口受限制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劳动、社保、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结果及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号[2019]第ZG11480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360,000,000元,即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0,000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号[2019]第ZG11480号《验资报告》、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0,000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4,086.00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即2018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的规定。
(四)其他发行上市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发行新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东兴证券担任其保荐人并委托东兴证券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合作框架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易瑞有限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易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9月27日,发行人的发起人朱海、付辉、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易瑞控股、易凯瑞以及易达瑞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上述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四)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易瑞控股、朱海、易凯瑞、易达瑞、付辉、王金玉、卢和华以及林季敏。其中,易瑞控股、易凯瑞、易达瑞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合法存续;朱海、付辉、王金玉、卢和华、林季敏等5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行人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起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朱海等8名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8名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持股比例符合《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易瑞有限截至2017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易瑞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易瑞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验字[2017]第5-00018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前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存在私募基金股东,其私募基金股东深创投、南山红土、福田红土、红杉智盛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其管理人均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相关权属证书已依法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自然人朱海、王金玉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朱海、王金玉系夫妻关系;
2.朱海、王金玉夫妇分别持有易瑞控股 49.50%的股权,合计持有易瑞控股99.00%的股权;
3.易瑞控股系易凯瑞、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50.00%的财产份额,持有易达瑞50.00%的财产份额;
4.朱海、王金玉夫妇合计持有耐氪咨询 100%的股权;耐氪咨询系易凯瑞、易达瑞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凯瑞23.33%的财产份额,持有易达瑞37.33%的财产份额;
5.深创投直接持有福田红土40.00%财产份额,南山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南山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福田红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系深创投持股70%的企业。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易瑞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易瑞有限设立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易瑞有限共经历了四次增资、十三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易瑞有限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6日,易瑞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易瑞控股 2,405.00 48.10
2 朱海 1,000.00 20.00
3 易凯瑞 375.00 7.50
4 易达瑞 375.00 7.50
5 付辉 255.00 5.10
6 王金玉 250.00 5.00
7 卢和华 212.50 4.25
8 林季敏 127.50 2.55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易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共经历了三次增资、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次股份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机动车的销售;快速检测车的销售;洁净工程、实验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与零售;食品安全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动物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兽药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食品安全检测。餐饮服务(职工内部食堂)。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生产研发所需的设备、耗材、化学试剂和零星物料等物资;发行人生产部门按照“以销定产,适量备货”的原则进行生产安排,部分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发行人销售部统筹公司的日常销售工作,各细分部门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制定销售计划、优化销售模式、跟踪客户需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SHEA LAW FIRM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ioeasy USA, Inc.。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美国设立BioeasyUSA, Inc已取得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Bioeasy USA, Inc系根据美国特拉瓦州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易瑞有限成立至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共经历了六次经营范围变更。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精准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4,602,806.48元、195,114,214.22元以及220,225,925.28元,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2%、95.21%以及92.0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瑞控股、朱海、红杉智盛、易凯瑞、易达瑞(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起人和股东”一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海、王金玉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26,229.8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72.86%。
2.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包括北京易准、海瑞鉴定、检易网络、Bioeasy USA, Inc、至秦仪器,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易瑞控股、耐氪咨询。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易瑞控股的执行董事为朱海、监事为王金玉、总经理为林季敏,均属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小节“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生物(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
上海拓澳生 外)、医药、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持有该
1 物科技有限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 企业20%的股权
公司 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生物仪器的维修,
生物仪器、医疗器械(一类)、实验室设备、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从事货
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阳市帕帕 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咨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妹妹王
2 亚教育咨询 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百货、办公用 忠玉持有该企业100%股
服务有限公 品、玩具零售。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司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安阳市文峰 发行人董事王金玉妹妹王
3 区益智培训 美术培训(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忠玉持有该企业40%股权
学校有限公 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
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
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
中食检科技 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
4 (北京)有限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承办展 娟持有该企业40%的股
公司 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 权,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
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
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
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 有该企业70%的股权,并
深圳市天业 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
税务师事务 (凭深注税[2006]18号、深注税[2007]12号5 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发
所有限公司 税深圳务市登记注、册税纳务税师和管退理税中、心减文免件税经申营报)、。建代帐办行偶罗人又独立专担董任事何该祚企文业董的事配
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 职务
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
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
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凭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深注税[2006]18号、深注税[2007]12号深圳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经营)。
生产、经营偏光片等光学膜产品;酒店、物
业租赁与经营管理;生产、加工纺织品、针
深圳市纺织 织品、服装、装饰布、带、商标带、工艺品
6 (集团)股份 (不含限制项目);百货、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有限公司 纺织器材及配件、仪表、标准件、纺织原材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料、染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
轻纺产品、办公用品及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
深圳市杰普 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
7 特光电股份 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有限公司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置审批项目)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
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制品的
销售;机械设备的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
及制品的销售;金属制品的销售;导热导电
材料的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
深圳市同益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担
8 实业股份有 的项目)。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 任该企业独立董事职务
限公司 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
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
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位
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
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
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深圳市华鹏
会计师事务 审计(查帐、验证);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持
9 所有限责任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有该企业7%的股权并担
公司(吊销, 任该企业董事职务
未注销)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
大象创业投 新产业;(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10 资有限公司 公司的创业资本;(三)投资咨询业务;(四)配偶罗又专担任该企业董
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五)法 事、总经理职务
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深圳市华诚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祚文的
11 信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 配偶罗又专持有该企业
咨询有限公 含限制项目)。 8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
司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12 沈阳安永商 饮料、乳制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贸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劳保用品批 持有该企业20%的股权,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吊销,未注 发、零售。 并担任该企业的总经理职
销) 务
彩钢制品加工销售;机械设备维修;石油及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化工材料(有毒有害,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陕西兴庆集 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五金交55%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13 团实业有限 电、工程机械销售;车床加工;室内外装饰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公司 装修及装饰设计(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管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的
理及项目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机械设备租 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的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45%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甘肃隆源房 95.43%的股权,并担任该
14 地产开发有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发行人
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的配偶杨瑞持有该企业
4.57%股权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海南海和丰 理,楼盘代理服务,房产过户租赁托管及信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15 房地产开发 息技术咨询,文化及旅游产业开发,酒店开 63%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有限公司(吊 发管理,商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 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销,未注销)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装饰材料、 定代表人职务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
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旅游
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
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文化传播;环
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建设、园林景观规划、
设计、施工;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甘肃广成子 产和销售;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16 故里旅游开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项目配套工程;园 59%的股权,并担任该企
发有限公司 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土石方工程;生态农 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业开发建设、蔬菜、瓜果、花草、苗木种植、 职务
销售;瓶(桶)装天然矿泉水生产、加工、
销售、研发;其他饮用水、饮料生产、销售。
畜、禽养殖、畜牧业产品加工、畜禽相关产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的哥哥高世海及其配偶控
庆阳大世界 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制的企业甘肃隆源房地产
17 物业管理有 水费、电费代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的股权,高世海担任
该企业执行董事、经理、
法定代表人职务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甘肃庆阳大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批发、零售;房屋租赁;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18 世界商贸有 物业管理服务;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99%的股权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鲜果的收购、加工、销售;葡萄及其产品
敦煌市阳关 的加工与销售;蜜饯制品的生产、加工、销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
19 果品有限责 售;种殖、养殖。锁阳及其产品的销售(依 的哥哥高世海持有该企业
任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66.67%的股权
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宝安 发行人的监事李美霞的姐
20 区西乡凯特 家具的零售。 姐李美娥开办的个体工商
衣柜建材商 户
行
计算机软硬件、智能视觉产品、机器人、电
易视智瞳科 子产品的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1 技(深圳)有 转让与技术服务(不含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 该企业董事职务
限公司 涉及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自来水生产
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
生态监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室内环境治
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
厦门东江环 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和废旧电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2 保科技有限 子电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固体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废物治理(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然
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其他
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地质勘查技
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
理;水污染治理;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
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基础地质勘查;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危险废物治理;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
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
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回收与处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非金
厦门绿洲环 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3 保产业股份 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其他化 该企业董事职务
有限公司 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
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弃物
和废旧电子电器);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监测;
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室内环境治
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报废汽车回收。
执法记录仪产品、警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
线影音传输产品、电子产品、拍摄装备、摄
像机产品、安防产品、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
备、飞行器、飞行汽车、有人驾驶飞机、卫
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电子设备、
手机、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无人机教育
培训、无人机通讯指挥车及控制指挥平台、
民用航空器设计;芯片设计、销售;投资兴
深圳一电航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4 空技术有限 (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民用航空器、执法记录仪产品、警
用拍摄装备及器材、无线影音传输产品、电
子产品、拍摄装备、摄像机产品、安防产品、
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备、飞行器、有人驾驶
飞机、卫星、直升机、自转旋翼飞机、航空
电子设备、民用航空器、手机、计算机软件
的生产。芯片生产。
传感器、光电芯片、半导体激光器、光电集
深圳瑞识智 成器件、LED、IR光源、生物识别模组、机 发行人的监事张双文担任
25 能科技有限 器视觉、人工智能模块、电子元器件的研发、 该企业董事职务
公司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
1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 2016年12月转让
企业21.50%的股权
2 深圳乐康环保有害生物管理有限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75.00%的股 2017年12月注销
公司 权
3 深圳检易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 67.50%的股 2017年12月注销
权
4 深圳市汇康瑞生物医药科技服务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50.00%的股 2017年12月注销
有限公司 权
5 深圳市易瑞生物医学技术研究院 发行人出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2018年9月注销
位
6 深圳普瑞发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其 2016年4月转让
45.0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7 珠海易瑞生物医学检测科技有限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2016年10月注销
公司 业31.00%的股权
深圳市中科赛瑞技术创新管理研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8 究院有限公司 业67.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职 2017年12月注销
务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9 深圳衡瑞功能性饮料有限公司 业65.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2017年12月注销
职务
10 深圳市派德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 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海曾持有该企 2017年12月注销
司 业44.00%的股权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业60.00%的股权,监事李美霞曾
11 深圳市方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并担任执 2017年12月注销
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
务
12 深圳市澳易瑞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2017年12月注销
业51.00%的股权
13 深圳市瑞比达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王金玉曾持有该企 2019年5月注销
业30.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 85.00%股
14 甘肃兴庆实业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哥 2017年5月注销
哥的配偶杨瑞曾持有该企业
15.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高世海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陕西
15 甘肃兴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曾持有该 2018年6月注销
企业 66%的股权,高世海曾担任
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世涛的哥哥
16 陕西兴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高世海曾持有该企业100%的股权 2018年9月注销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17 成都树莓科技有限公司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40%的股权, 2019年1月注销
并担任该企业担执行董事、法定
代表人职务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何祚文的儿子
18 台州市智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何伟桑曾持有该企业股权并担该 2019年3月转让
企业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 并退出
人职务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或注销时间
19 海瑞鉴定 发行人曾持有该企业80.00%的股 2019年10月注销
权
发行人董事付辉的弟媳甘娟曾持
20 内蒙古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有该企业 40%的股权,系该企业 2019年11月注销
第一大股东
(二)关联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交易。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系指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就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分类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 2018年度 2017年度
通量检测 关联销售 销售商品 411.77 133.51 100.29
关联采购 检测服务 - - 2.16
注:①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将其持有的通量检测15%股权全部转让至第三方,根据《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发行人关联方,因此,通量检测视同发行人关联方至2017年12月。
②表中2018年、2019年交易金额,为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后续交易情况。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85.55 375.81 210.6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15年5月9日,易瑞有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平银(深圳)贷字第 C210201604270001(保 001)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易瑞有限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通量检测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深圳)贷字第C210201604270001号贷款合同项下通量检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 3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保证担保已解除。
(2)关联方股权转让
2017年5月19日,朱海、卢和华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70%的股权即350.00万元出资额以1元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卢和华将其持有的海瑞鉴定10%的股权即50.00万元出资额以1元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根据海瑞鉴定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2017年5月31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5月19日,朱海与易瑞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海将其持有的检易网络97%的股权即485.00万元出资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易瑞有限。根据检易网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变更已于2017年5月25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收款 卢和华 0.06 0.05 -
朱海 - - 60.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资源原则,关联交易是合理的,且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确认并经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六)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下设3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及8家分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检易网络下设1家分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根据SHEA LAW FIRM的Henry F. Hsieh律师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Bioeasy USA, Inc对位于美国加州La Verne市1715Corrigan街之物业的所有权利为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Bioeasy USA, Inc拥有的前述房产所有权利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8项境内注册商标,14境外/国际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18项境内注册商标和14项境外/国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商标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60项专利(包括共有专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60项专利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专利权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发行人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5项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 15项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软件著作权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7项域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域名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7项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域名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5.非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项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非专利技术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相关合同授予发行人的上述2项非专利技术的相应权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非专利技术均在合同授权的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发行人将合同授予的非专利技术的相应权利进行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值共计 36,688,978.64 元,包括:(1)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27,641,912.00元;(2)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6,077,028.89元;(3)办公设备,账面价值为2,970,037.75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在建工程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113,501.99元,主要系四分园4楼兽药GMP分子线洁净厂房。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2014.05.15-2017 339,060.54
.05.31
2017.06.01-2019 359,404.17
深圳市资 深圳市宝安区 .05.31 深房地字第
1 发行人 安实业有 2014.05.15- 宝城67区安顺 8,693.86 2019.06.01-2021 380,968.42 5000685649 综合 宝AH017684
限公司 2024.05.14 达车辆维护中 .05.31 号 (备)
心综合楼 2021.06.01-2023
.05.31 403,826.53
2023.06.01-2024 428,056.12
.05.14
深圳市宝安区 2016.01.15-2016
深圳市宝 西乡铁岗水库 137,928.00.12.14 深房租宝安
2 发行人 安区科技 2016.01.15- 桃花源科技创 4,926.00 无 办公、研发、2017085283;
创业服务 2021.12.15 新园第四分园 2016.12.15-2021 生产 深房租宝安
中心 1栋厂房、1栋 .12.15 147,790.00 2017085274
宿舍楼
深圳市桃 2019.04.01- 深圳市宝安区 2019.04.01-2020 53,366.00
3 发行人 花源物业 2024.03.31 西乡街道桃花 592.95 .03.31 无 办公、研发 无
运营有限 源科技创新园 2020.04.01-2021 56,034.00
3-3-1-36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公司 11号研发中心 .03.31
2021.04.01-2022 58,838.00
.03.31
2022.04.01-2023 61,779.00
.03.31
2023.04.01-2024 64,869.00
.03.31
承兴发服 深圳市宝安区
4 发行人 装(深圳) 2018.04.01- 西乡铁岗水库 1,300.00 32,500.00 无 宿舍 无
有限公司 2020.08.31 路 149 号三至
五楼宿舍30间
深圳市华 深圳市宝安区
臻工业工 2017.03.01- 西乡铁岗水库 49,500.00;第三年开始总费用
5 发行人 程有限公 2020.08.30 路 149 号(原 1,500.00 递增10%(视当时的情况而定)无 仓库 无
司 承 兴 发 制 衣
厂)三楼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众联 西乡铁岗水库
6 发行人 达贸易有 2019.03.15- 路 149 号四楼 1,344.80 38,615.00 无 实验品及样 无
限公司 2020.08.31 厂房分租南侧 品存储
三格及北侧三
格
7 发行人 深圳市新 2018.01.20- 深圳市宝安区 47.00 2018.01.20-2020 1,645.00 无 宿舍 无
安甲岸股 2021.01.19 新安街道67区 .01.19
3-3-1-37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份合作公 留仙一路甲岸
司 科技工业园 2 2020.01.20-2020
号宿舍 楼 1,809.506604 1.01.19
房
2018.11.26- 厦门市思明区 厦国土房证
8 发行人 周牡丹 2020.11.25 湖滨南路90号 95.10 7,410.00 第 01117692 办公 无
810B单元 号
北京福宸 2019.07.01-2 北京市朝阳区 X 京房权证
9 发行人 物业管理 020.06.30 朝阳路8号11 49.53 4,200.00 朝 字 第 宿舍 无
有限公司 层2单元1107 984799号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桃 西乡街道桃花
花源物业 2019.07.15-2 源科技创新园
10 发行人 运营有限 021.12.15 北鹭分园202、 - 9,600.00 无 宿舍 无
公司 204、301、302、
303、304、502、
504
嵊州市欣农路 浙(2019)嵊
嵊州市优 1999号浙东农 州市不动产
森浙东电 2019.07.05-2 副产品物流中 权第0018988 实验室及办
11 发行人 商产业园 020.07.04 心水果区 S12 300.00 5,400.00 号 、 第 公室 无
发展有限 号商铺(摊位) 0019092号、
公司 419、423、427 第 0019099
号房间 号
12 发行人 嵊州市浙 2019.10.15-2 嵊州市浙东农 348.70 13,518.08 浙(2019)嵊 实验室及办 无
东农贸发 020.10.15 副产品物流中 州市不动产 公室
3-3-1-38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展股份有 心 水 果 区 权第0019635
限公司 187-191 号 商 号 、 第
铺(摊位) 0019637号、
第 0019638
号 、 第
0019646号、
第 0019649
号
2019.08.15-2 东营市黄河路 东房权证黄
13 发行人 商向英 020.08.14 433 号鸿基大 88.49 250.00 河 路 字 第 办公 无
厦B座521 004611号
深圳市新 深圳市宝安区 深房地字第
14 发行人 政房地产 2020.01.01-2 新政工业园厂 10,057.80 523,006.00 5000068905 厂房 深房租宝安
开发有限 024.12.31 房B栋 号 2020033712
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
中粮地产 新安街道中粮 深房地字第
15 发行人 集团深圳 2020.03.10-2 科技工业园宿 244.62 13,800.00 5000546630 宿舍 无
工业发展 021.03.09 舍A栋411、 号
有限公司 412、414、415、
511、514
中粮地产 深圳市宝安区
集团深圳 2020.03.10-2 新安街道中粮 深房地字第
16 发行人 工业发展 021.03.09 科技工业园宿 244.62 13,800.00 5000546630 宿舍 无
有限公司 舍A栋519、 号
606、607、610、
3-3-1-39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611、615
深圳市宝安区
中粮地产 新安街道中粮
集团深圳 2020.04.17-2 科技工业园宿 深房地字第
17 发行人 工业发展 021.03.09 舍C栋104、 312.08 18,400.00 5000546630 宿舍 无
有限公司 107、109、111、 号
213、214、536、
537
北京市大兴区 2019.06.01-2019
北京华卫 中关村科技园 .12.31 15,579.20
18 北京易 天和生物 2019.06.01-2 区大兴生物医 X 京房权证
准 科技有限 022.05.31 药产业基地庆 156.00 兴 字 第 研发及办公 无
公司 丰西路29号1 2020.01.01-2022 204978号
号楼一层 区 13,286.00E.05.31
1102室
佛山蚁米 佛山市南海区
检易网 价值孵化 2019.02.15-2 桂城街南平西 粤房地证字
19 络 器有限公 023.07.31 路广东夏西国 11 0 第C 5973248 办公 无
司 际橡塑城一期 号
5号楼20032房
江西省南昌市 洪房权证西
江西分 江西企服 2018.06.13- 西湖区赣抚西 湖 区 字 第
20 公司 通科技有 2023.06.12 堤 龙 韵 大 厦 18.00 0 1000774589 办公 无
限公司 (龙韵花园)A 号
座 一 层 东 区
3-3-1-40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金(元/月) 产权证书编 用途 租赁备案登
号 (平方米) 号 记
859室
黑龙江创 哈尔滨市南岗 哈房权证南
21 黑龙江 孵云企业 2019.03.12-2 区银行街2号1 - 1,000.00(年租金) 字第 办公 无
分公司 管理有限 020.03.11 号 楼 1 层 00015014号
公司 E08-36号
绍兴市越城区 绍房权证绍
22 绍兴分 王永梅 2019.07.05- 国贸大厦1501 20.00 3,000.00(年租金) 市 字 第 办公 无
公司 2020.07.04 室-15 F0000245435
号
注:合同8、9、20所涉的所有权人分别系均已委托出租方租赁房产;合同11所涉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人进行转租;合同19系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方同意而由出租方进行转租。
3-3-1-4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3-13、15-22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相关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2-7、10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无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合同9所涉租赁房产的规划用途为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宿舍,上述合同11、12所涉房产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水果区市场)/商业但实际用途为实验室及办公室,发行人租赁的前述房产存在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前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以及不存在持续租用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根据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发行人承租的上述合同2、4、5、6所涉房产已经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申报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单位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2、4、5、6所涉房产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及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对前述房产申报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的上述合同3所涉房产所在的地块规划功能分别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该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未来五年内,前述无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坐标范围内的房产未被纳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拆迁范围,办事处也尚未收到上述合同2、4、5、6的权利人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申请,且前述无产权证房屋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不会影响易瑞生物在租赁期限内对相关租赁房产的使用。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合同2-6所涉房产,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
2.产权方及出租方出具的相关声明
(1)关于上述合同2: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2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租赁房产系用于生产经营和宿舍之用,该等房产的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完备,且此类情况在深圳市其他原农村地区属于普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的重要原因,租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申报,并已于2010年3月22日取得了该单位分别出具的编号为0312658、031265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步申报手续。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转租给易瑞生物的事宜予以同意并认可;2016年9月1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拆迁或无法使用,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刻通知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月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述租赁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转租给易瑞生物的事宜予以同意并认可;2016年9月1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出租权,有权向易瑞生物转租该租赁房产,且转租行为已经取得了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同意,转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的拆除),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除因政府产业调整外,租赁期届满后,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关于上述合同3: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3所涉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物业注入区产服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国资委「2016」72号),该房产已划转注入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且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房产系分别用于生产经营、宿舍、宿舍使用,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前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并认可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将租赁房产出租为易瑞生物使用之事项。在易瑞生物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拆除的计划。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将立刻通知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公司出租的上述租赁房产系深圳市宝安区财政投资建设的物业,所有权人系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对上述租赁房产进行管理,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对租赁房产享有出租权,有权出租该租赁房产,出租行为合法有效;且在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与易瑞生物签署的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关于上述合同4、5、6
①根据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4、5、6所涉租赁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集资股东所有,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股东委托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该等房产的建设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完备,且此类情形在深圳市其他原农村地区属于普遍现象,系形成深圳市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建的重要原因,该等租赁房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受集资股东委托,已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申报,并已于2010年3月22日取得了该单位分别出具的编号为0312741、0312742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履行了产权确认的初步申报手续。上述合同4、5、6所涉房产,已由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给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对于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将房产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之事项予以同意并认可。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提前还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拆迁或无法使用,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在收到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刻通知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及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一个月的搬迁时间。
②根据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4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5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6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4、5、6所涉租赁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产,且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将前述房产转租给易瑞生物及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已不存在房产被收回的风险,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转租行为,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4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后,由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上述合同6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5、6所涉租赁房产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转租行为,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并无任何异议;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暂未收到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提前三个月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6所涉房产系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租给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且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给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后,由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易瑞生物使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转租上述合同6所涉租赁房产事宜已经取得了承兴发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同时对于深圳众联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租赁房产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深圳市华臻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搬迁时间。
(4)关于上述合同7
根据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7所涉房产系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用途系居住用途,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在前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其没有对租赁房产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计划,且其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会无故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回房产。如因深圳市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自身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不包括政府按规定和计划的拆除),其在收到拆除或者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易瑞生物,并给予易瑞生物合理的搬迁时间;租赁期届满后,易瑞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关于上述合同10:
根据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上述合同10所涉房产系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所有,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将前述房产租赁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2016年9月2日,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桃花源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租赁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且转租行为已经取得了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同意,转租行为合法有效;由于目前政府产业政策调整,前述房产存在可能改变用途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租用的情形,如因前述原因导致本公司须提前收回房产,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在同等条件下安排其他房产以供发行人继续使用,且确保新提供的房产不低于前述房产的基本条件,租赁期限不少于前述租赁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
3.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海、王金玉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的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所涉房产系实验室,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且若发行人目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寻找适应发行人发展需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上述存在不能续租风险的厂房及宿舍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鉴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相关无产权证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和转租方亦出具了相应声明;发行人存在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况,但相关房产均面积较小,寻找替代地址较为方便;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因租赁无产权证房屋及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无权属证书的房产及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所述及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16份框架合同(一份合同在续签中)、7份主要订单合同、6份重大采购合同、2份技术转让合同和1份投资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均正常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曾进行过8次增资扩股,该等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增资扩股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实施了4次收购资产行为和1次出售资产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对至秦仪器的第二期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2019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2020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召开股东大会共18次,召开董事会共21次,召开监事会共11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及历次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严格公司治理,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的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增选董事、增聘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的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历次董事会均能积极参加,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相应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和经营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及其合法性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优惠
①简易征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2016年2月16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简征[2016]001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生物制品生产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属时期从 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
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编号为深国税宝西税通〔2017〕7398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易瑞有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准予备案。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9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F20154420036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8年11月9日,发行人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84420382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①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2207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3〕869号)、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行人与深圳市博英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研发”联合实施协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3年8月8日收到深圳国库拨付的双功能荧光纳米颗粒免疫层析技术平台及其对四种重要病原菌高灵敏现场检测的研究项目资助150.00万元、于2013年12月13日收到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支付的项目合作费140.00万元,共计290.00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2〕706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拨付的 2012 年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扶持资金14.00万元。
③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190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0287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分别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00 万元、400.00 万元,共计412.00万元。
④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385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孔雀计划广东省第五批团队配套资助资金 2,000.00 万元。
⑤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6〕5616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发行人签署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多方合作项目)》、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6年7月1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科技研发资金60.00万元。
⑥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8〕12792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7月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BEvi0TB装备处报2019年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90.00万元。
⑦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8〕13872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BR10BJB生物处报2019年科技研发资助资金100.00万元。
(2)企业研究开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企业的公示、关于办理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示范区小微资金140.30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企业资助资金123.10万元,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企业研发资助资金119.80万元。
(3)项目配套补贴
①根据《关于2016年宝安区创新平台配套补助等29个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的通知》(深宝科〔2016〕67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配套补贴资金150.00万元。
②根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7〕9483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7年第一批国家省计划配套资金35.00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9年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配套奖励拟奖名单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8月3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9年省科技奖配套资金30.00万元。
④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9年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第一批拟资助项目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国家配套资金7.00万元。
⑤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宝安区2018年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拟立项公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2018年宝安区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资金10.50万元。
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宝安区2019年科技项目配套奖励拟立项项目(第一批)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2019年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资金100.00万元、11.7750万元,合计111.7750万元。
(4)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20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关于做好2018年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9〕17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如下:
①2018年1月26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7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24.00万元。
②2018年12月24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完成10项标准制修订资金150.00万元。
③2019年1月31日,发行人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43.20万元。
(5)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5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粤科公示〔2015〕17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5年度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50.00万元。
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 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方向)分配方案的公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6年科技发展资金(协同创新与平台建设)30.00万元、100.00万元,合计130.00万元。
(6)人才专项资金补贴
①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深财社〔2015〕45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南油支行客户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5年8月3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80.00万元。
②根据《关于印发“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人选名单的通知》(粤人才办〔2015〕21 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业务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第五批创新创业团队资金2,000.00万元。
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拟发放博士后设站单位日常管理经费资助名单公示(2017年第一批)”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2017年博士后设站单位补助资金5.00万元。
④根据《关于2017年宝安区“凤凰团队”资助等五类人才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科〔2018〕25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2017年高层次科技创新补贴资金800.00万元。
⑤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发放2018年深圳市院士年度业务经费和生活津贴补助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拨付的市院士津贴1.25万元。
(7)科技奖奖励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通报》(深宝府〔2016〕5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科技进步奖励资金20.00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深府〔2017〕50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资金100.00万元。
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7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府〔2018〕24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7月5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奖资20.00万元。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①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宝安区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项目拟立项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10.00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领取2018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励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励资金3.00万元。
(9)其他财政补贴
①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13 年立项项目公告”、发行人提供的北京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49.00万元、2017年10月31日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拨付的21.00万元,共计70.00万元。
②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4〕939号)、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4年8月1日收到深圳市财政拨付的财政拨款300.00万元。
③根据《关于对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33 个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的通知》(深宝科〔2014〕62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油支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24.50万元。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平安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2018年1月31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拨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9,976.16元、57,935.84元,合计67,912.00元。
⑤根据《关于2017年宝安区太赫兹器件与微系统重点实验室补贴等57个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科〔2017〕9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补贴资金50.00万元。
⑥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5号)、“宝安区2016年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项目拟立项公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信息化项目配套资金25.00万元。
⑦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度深圳市第三批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资助1.00万元。
⑧根据市社保局关于拟发放2015至2017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2018年1月31日分别收到稳岗补贴资金23,530.76元、41,022.67元,合计64,553.43元。
⑨根据《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吉林大学与易瑞有限签署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畜禽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源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协议》、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易瑞有限签署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专项“畜禽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源头防控与阻断技术研究”项目“包虫病快速诊断、基因工程与细胞系疫苗创制”课题合作协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3日和2019年8月28日收到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科学院动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付的经费15.00万元、3.75万元、4.80万元、8.65万元,共计32.20万元。
⑩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双创办发〔2018〕1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北京易准于2018年6月 22 日收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小微企业房租补助资金10.24万元。
?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市质〔2018〕574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2017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47.00万元。
?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96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2018年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资金21.00万元。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2018年第一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4.95万元。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回单,发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拨付的改制上市项目资助资金50.00万元。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宝安区2019年第二批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拟立项项目公示、关于办理2019年宝安区第二批规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拨款手续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拨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59.90万元。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等第三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企业名单的公示、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奖励资金100.00万元。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19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核准制及评审制项目拟资助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资金2.3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深宝税通〔2019〕294802号、深宝税通〔2019〕348791号、深宝税通〔2019〕389367号、深宝税通〔2019〕39129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收到国家金库深圳分库拨付的返还软件增值税3,282.84元、4,540.07元、2,144.89元、3,395.07元,合计13,362.87元。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的通知》(国科交函字〔2019〕44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拨付的重点专项项目经费86.94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7日,北京易准存在一项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出具京昌城南税简罚[2018]23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北京易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820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北京易准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北京易准受到的前述1,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固定的情形严重的情形,罚款金额较小,且北京易准已足额缴纳1000元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易准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易准最近三年受到一笔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七、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摊薄即期回报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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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 王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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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韵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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