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黄健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需求,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黄健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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