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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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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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杰智能”)的委托,根据东杰智能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担任东杰智能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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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东杰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东杰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杰智能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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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东杰智能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系由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20年6月9日,公司名称由“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9号)核准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显示,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2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东杰智能”,股票代码为300486。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602064271C
住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永红
注册资本 27100.6254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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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物流设备、自动化生产线、输送线、仓储设备、涂装
设备、自动监控系统、自动化配送中心、立体停车库、
电气设备、工业机器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经营范围 自有房屋经营租赁;电力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电
力供应:售电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出口: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14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21年1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根据《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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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签署的《认购申请声明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签署的《认购申请声明书》,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自愿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的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签署的《认购申请声明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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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设立山证汇通-东杰智能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以实际为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进行投资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资产管理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购买,前述股票取得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万元,以东杰智能2021年1月6日收盘价14.68元/股作为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最高约为204.3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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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山西证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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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决议同意了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1月7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月7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均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董事会中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
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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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上述安排未违反《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五、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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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1年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东杰智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杰智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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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杰智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东杰智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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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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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叶乐磊 孙怡文
______________
洪 伟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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