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