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浩丰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对《重组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表示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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