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模适度,有助于进一步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
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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