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黄树龙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结合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考虑到*ST宜生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ST宜生股东综合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成本等因素,可以考虑予以接受,同时建议*ST宜生股东在接受要约收购条件时密切关注本次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
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王克 刘国武 孙德林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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