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1-014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内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83名调整为679名,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由2108.6万股调整为2097.2
万股。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进行公告,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26日出具了《平煤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83名调整为679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由2108.6万股调整为2097.2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履职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依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事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