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可行,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优化公司产品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少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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