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1-00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二)》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白鹭集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30.1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为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白鹭集团就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数量事宜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三)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四)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则自动终止。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2021年1月19日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于2020年11月13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2020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白鹭集团不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白鹭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者,认购金额为3亿元,认购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认购金额超过发行价格与认购数量之乘积的部分款项,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二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若《股份认购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第四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自本补充协议成立时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互不赔偿或补偿对方损失,各自承担因履行《补充协议(一)》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及费用。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系《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股份认购合同》未修订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与白鹭集团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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