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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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一、发行人股东.........................................................................................................4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4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
五、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13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七、发行人的税务...................................................................................................14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16
九、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005-03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审[2020]5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达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信达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在新期间的主要变化情况进
行更新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须与信达已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理解和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部分股东提供的调查表以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富山湾的有限合伙人杨柳2020年6月10日辞任先为达监事,其任职由“先为达监事”调整为“先为达员工”。
2、卓尚湾的有限合伙人吴垠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营销中心销售总监,其持有的卓尚湾24.00万元出资份额保留。
3、卓尚石的有限合伙人王力的任职由“发行人化药部员工”内部调整为“凯因格领员工”。
4、卓尚江的有限合伙人袁丽丽已离职并将其持有卓尚江的全部2.10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刘紫馨。袁丽丽离职前为发行人质量部员工。
5、卓尚海的有限合伙人杨璐的任职由“发行人新药研发部员工”内部调整为“北亦蛋白药物研发总监”。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审慎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2020年4月,发行人参股公司银川杏树林收购北京资延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北京资延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新增关联方。
2、 2020年5月,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垠将其持有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5%股权全部转让并且辞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湖北汉武帝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3%股权全部转让。
3、海通开元持股 53.33%的下属公司西安航天军民融合先导基金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于2020年8月注销。
4、发行人监事朱承浩之弟弟朱承壵于2020年6月将其持有北京宇丞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全部转让并且辞任副总经理、监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支付凭证,2020年1-6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20年1-6月,发行人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所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如下:序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签署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时间 (元)
1 发行人 先为达 2020.01 技术服务 148,188.00
2 发行人 海通证券 2020.05 聘请海通证券作为本次 3,000,000.00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3 发行人 海通证券 2020.05 聘请海通证券作为本次 参照市场价
发行上市的承销机构 格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2020年1-6月,发行人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如下:序号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签 合同名称 关联交易主 合同金额
署时间 要内容 (元)
1 先为达 发行人 2020.2 《技术服务合同》 检验服务 按检品批次进
及补充协议 行结算
2 先为达 发行人 2018.12 《技术服务合同》 检验服务 按检品批次进
行结算
3 银川杏 发行人 2020.03 《协议》 调研服务 40,000.00
树林
北京资 经 销 期 限
延堂医 (2020年6月
4 凯因 药有限 2020.07 《药品经销协议》 经销产品凯 1日至2020年
格领 责任公 力唯 12月31日)
司 内销售计划为
1,000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关联租赁
(1)发行人、北亦蛋白与亦庄投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租赁
2020年6月21日,北亦蛋白与亦庄生物签署《终止协议书》,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2号楼综合楼723、727室的原租赁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双方同意于2020年6月21日提前终止。
除上述变化外,2020年1-6月份,发行人、北亦蛋白与亦庄投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部分关联租赁因到期续租,续租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承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合同租金
使用方 (m?)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 科创六街88号院4号 52.00 2020.05.17- 37,960.00元/年
北亦 楼中试车间 2 层 202 2021.05.16
蛋白 室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 2020.02.01-
2 发区鹿海园四里博客 89.40 2021.01.31 18,505.80元/年
雅苑小区6-2-1305室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01.01- 1,372,800.00 元/
3 发行人 康定街18号永康公寓 —— 2020.12.31 年
44间房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2020年1-6月,发行人及北亦蛋白因与亦庄投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租赁,向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楼宇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物业、水、电费等共计984,247.91元。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北亦蛋白因与亦庄投资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租赁,向亦庄生物、亦庄投资、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楼宇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博大分别支付押金4,626.45元、803,802.00元、6,400.00元、189,200.00元。
除上述房屋租赁外,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年1-6月,发行人与亦庄生物科技之间发生设备使用费94,310.00元。
(2)发行人与先为达之间的关联租赁
2020年1-6月份,发行人与先为达之间的关联设备租赁因到期发生续租,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租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 租期 合同租金
(元)
发行人 先为达 设备 2020.01.01-2020.12.31 406,800.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时,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作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20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2020年1-6月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新增39项注册商标以及4项注册商标失效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39项注册商标,4项注册商标在专用期限到期后发行人主动放弃续展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39项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发行人新增39项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申请人 类号 有效期限
1 40709943 凯因科技 5 2020/04/21-2030/04/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4070960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 40708672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4 40706230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5 4070612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6 40705609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7 40705535 凯因科技 5 2020/04/21-2030/04/20
8 40704970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9 40704951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0 40703711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1 40703226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2 40703219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3 40699707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4 40698798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5 40698792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6 40698786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7 40698779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8 40698741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19 4069740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0 4069732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1 40697316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2 40697279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3 4069725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4 4069689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5 40695735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6 40695290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7 4069285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8 4069209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29 4069178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0 40691778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1 4069177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2 40690605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3 40689768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4 40689695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5 40688130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6 4068806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7 4068805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8 40685063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39 40683224 凯因科技 5 2020/04/14-2030/04/13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系原始取得,已取得完备权属证书,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4项注册商标失效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发行人原拥有的下述注册商标因专用期限到期,发行人认为经营不再需要,主动放弃续展,该等商标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申请人 类号 有效期限
1 7072710 凯因科技 5 2010/08/07-2020/08/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6968180 凯因科技 5 2010/07/21-2020/07/20
3 6968182 凯因科技 5 2010/07/21-2020/07/20
4 6968181 凯因科技 5 2010/07/21-2020/07/20
(二)新增3项境内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清单》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3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 专利号 有效期 取得
号 人 类型 方式
1 凯因科 包装盒(吡 外观 ZL 2020/01/15-2030/01/14 原始
技 非尼酮) 设计 202030025360.3 取得
凯因科 包装盒(培 外观 ZL 原始
2 技 集成干扰 设计 201930745078.X 2019/12/31-2029/12/30 取得
素)
3 凯因格 包装盒(可 外观 ZL 2019/12/31-2029/12/30 原始
领 洛派韦) 设计 201930744770.0 取得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1、凯因格领
根据北京至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至勤验字[2020]第6001号),截至2020年6月29日,凯因格领的实收资本由10,750.00万元增加至11,500.00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凯因格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凯因科技 10,000.00 10,000.00 80.00 货币
2 视通广达 1,500.00 900.00 12.00 货币
3 梨笙咨询 625.00 375.00 5.00 货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 嘉东生物 375.00 225.00 3.00 货币
合计 12,500.00 11,500.00 100.00 ——
2、先为达
根据先为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内档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先为达发生两次增资,即2020年6月潘海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北京合为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先为达增资以及先为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信达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说明该等变化。
因上述增资,先为达注册资本由398.6709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发行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先为达的股权比例由 13.78%变更为 12.5390%。先为达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万元) (%) (万元) (%)
1 君亦达 100.0000 25.0833 228.2584 22.8258
2 丹青投资 83.7208 21.0000 191.0998 19.1100
3 潘海 80.0665 20.0833 182.7585 18.2759
5 海邦羿谷 28.5714 7.1667 65.2166 6.5217
6 HGL 26.5781 6.6667 60.6668 6.0667
7 君联欣康 26.5781 6.6667 60.6668 6.0667
8 凯因科技 19.9335 5.0000 45.4999 4.5500
北京合为达企业管
9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19.9335 5.0000 135.4999 13.5500
伙)
10 联瑞前沿 13.2890 3.3333 30.3333 3.0333
合计 398.6709 100.0000 1,000.0000 100.0000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
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
同),主要如下:
1、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1 北京资延堂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销协议 2020.06.01-2020.12.31
2、其他重大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签署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时间
中国医学
科学院病 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
1 原生物学 发行人 2020.04.02 术《秘技密术)转合让同(》技研的究新冠所病向毒发行中人和抗转让体其项拥目的有
研究所 技术秘密所有权
(2)技术开发和技术合作合同序号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 合作方 合同签署 合同内容
方 时间
1 技术开发 北亦蛋白 再鼎医药(上 2020.05.20 北亦蛋白提供ZL-1102技术
海)有限公司 转移及临床供药
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并履行,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相关合同、银行凭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员工备用金等,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姓名 期末余额(元) 款项性质
1 亦庄投资 803,802.00 押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名称/姓名 期末余额(元) 款项性质
2 北京博大 189,200.00 押金
3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909.15 押金
4 崔艳 70,388.12 备用金
5 曹勇龙 60,000.00 备用金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相关合同、银行凭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未付运费、经销商发货保证金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1次,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质量总监”修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并且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召开了 1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经核查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2020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凯因格领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凯因杏林科技设立于2020年2月25日,其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公司 企业所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 教育费 地方教育费
得税 设税 附加 附加
凯因杏林科 25% 6% 7% 3% 2%
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发行人2020年1-6月相关产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主要财政补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审计报告》、财政补助相关银行支付凭证、依据文件、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年1月-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拨款 项目名称 金额 批文∕依据
年度 (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2019 年中关村国家自 关于拨付 2019 年中关村国家自主
主创新示范区药品医 创新示范区药品医疗器械项目开发
疗器械项目开发区配 980.00 区配套支持资金的通知》(京开财
套支持资金—全基因 审建[2020]62号)
型全口服丙肝根治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药品
列药物产业化 医疗器械项目开发区配套支持资金
2020年1月 使用协议书》
-6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关于拨付 2019 年中关村国家自主
示范区药品医疗器械 创新示范区药品医疗器械项目开发
项目开发区配套支持 574.00 区配套支持资金的通知》(京开财
资金—千升级规模重 审建[2020]62号)
组蛋白药物中试服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药品
平台 医疗器械项目开发区配套支持资金
使用协议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0年1-6月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真实、有效、合法。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税收完税证明》,2020年1-6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凯因格领、凯因杏林科技未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1-6月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住所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信息,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保情况
1、危险废物处理
发行人与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对发行人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对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处置单价进行调整。
北亦蛋白与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对北亦蛋白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对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处置单价进行调整。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持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D11000018),有效期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北亦蛋白与北京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对北亦蛋白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北京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持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D11000014),有效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
2、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证明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证明开具日,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北亦蛋白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未受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方面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员工人数 486 486
缴纳人数 482 475
差异人数 4 11
退休返聘:3人 退休返聘:3人
差异原因 原工作单位未转出:1人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7人
新入职次月缴纳:1人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证明信》(编号:京(开)劳监证字:20164号、京(开)劳监证字:20165号、京(开)劳监证字:20166号、京(开)劳监证字:20167号),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凯因格领、凯因杏林科技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或处理记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编号:2020100194、2020100195、2020100196、2020100197),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北亦蛋白、凯因格领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凯因杏林科技在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九、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麻云燕
饶春博
郭 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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