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高速”)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粤高速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粤高速自2017年与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后,定期披露了《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
报告》,并对涉及财务公司存款、贷款金融业务的出具了专项说明,相关信息披
露合规、充分。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内控较为健全,风险可控。
3、粤高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粤高速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粤高速利益。
4、粤高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增加存贷款额度,符合粤高速实际运营情况和资金管理需求。
5、粤高速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陈敏先生、曾志军先生、卓威衡先生、游小聪先生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鲍方舟 顾乃康 刘中华 张华 曾小清
日期: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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