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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