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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