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合并方”)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合并方财务顾问,兹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于本项目的经办人员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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