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