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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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及报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3、其它重要交易。
    
    (二)上述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对外投资事项;
    
    7、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8、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9、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0、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七条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当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关联交易及其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
    
    1、第七条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咨询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前述1、2项的规定;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1、2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6、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1、2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的,无论金额大小,相关报告责任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中,涉及相关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2、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及其报告标准第十五条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大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或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六)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九)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大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18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并履行减持股份的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如需),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责任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触及前述时点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告,并在1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有)经报告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补充递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报告责任人因情况紧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的,应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责任部门知悉。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若需要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序的,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披露;对不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按照临时公告相关规定编制临时公告后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告,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会签审核程序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四)报告责任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有),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3、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属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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