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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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1-009
    
    债券代码:123033 债券简称:金力转债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01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5,725,9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999,795.8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637,175.8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建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序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号
      1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97900063710666    366,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赣州分行
      2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  2230000100000219804  148,226,798.51
              份有限公司            省分行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保荐费外,其他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途为公司“年产3000吨新能源汽车及3C领域高端磁材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专户(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吨新能源汽车及3C领域高端磁材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先湧、王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应取得甲方的授权。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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