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特殊情况下,经由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一)的,方可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同时,公司需向其出具《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其向公司签收回执。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三)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负责人应负责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复印件留予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信息知情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日期:【】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内容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经办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公司总经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保密提示函
致【: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系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公司指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的《保密提示函》,本公司在此承诺对贵公司本次报送的以下文件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
2、
本公司接收或使用贵公司报送的上述文件的人员及其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1
2
3
本公司(或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贵公司报送的材料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贵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3、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事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贵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公司(或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按公司指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利用所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资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章/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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