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激励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月14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4.45元/股;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23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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