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授予日2021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766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陈立彬先生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陈立彬先生的辞任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2、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潘波先生和陈卓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综上,我们认为潘波先生和陈卓先生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以及工作能力均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潘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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