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原公司员工严尚之先生已离职,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该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拟进行的本次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31,450股,回购价格为5.318元/股,回购金额为回购数量乘以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符合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监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张 鹏 王静艳 李大卫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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