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尚之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建君 汪永斌 谢华君
2021年1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