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指定董事刘建刚先生代行第十届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等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指定董事刘建刚先生代行第十届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孟江波先生、贺东亮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的方式进行审议。
3、根据刘建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秘的情形。同意指定董事刘建刚先生代行第十届董事会秘书职责,尚需深交所对刘建刚先生担任代理董秘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
李喜刚 王志强 刘胜元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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