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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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4楼 邮编:430070
    
    4/F, Zhiyin Plaza, No.31 Zhongbei Road, Wuchang District, 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1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鄂国浩法意GHWH007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红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397,20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50%;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769,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杨红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吴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孟凡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夏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朱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钟伟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王征女士为独立董事
    
    2.2 选举马洪先生为独立董事
    
    2.3 选举唐斌先生为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李艳华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3.2 选举喻英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1至议案3均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胡 云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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