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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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
    
    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
    
    发展除徐工信息主业之外的业务,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
    
    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
    
    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充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三)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
    
    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
    
    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相关事项。
    
    (六)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
    
    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1-10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
    
    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
    
    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
    
    额是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2020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
    
    意见
    
    调整2020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额度,批准公司及
    
    相关控股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担保。
    
    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合作项下
    
    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190亿元人民币及2000万美元。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有
    
    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随着2020年徐工机械
    
    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办理规模逐步提升,为满足
    
    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日益增长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保障市场
    
    销售,对2020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调整。公
    
    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调整2020年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四、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
    
    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
    
    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2021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
    
    超过6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人民币。
    
    2021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回购
    
    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3
    
    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
    
    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这两项业务
    
    的开展积极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获得了市场促销的有力
    
    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
    
    终端延伸,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徐工提升供应链的
    
    协同性,降低运作成本。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
    
    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021年1月14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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