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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