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297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3
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4
三、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5
议案一:《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5
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年1月28日下午14:30
会议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169号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毛磊副董事长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或股东代表)同时递交身份证明
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主持人宣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
(四)提议现场会议的一名计票人、两名监票人
(五)董事会秘书宣读《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六)审议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
(七)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九)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十三)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自我介绍并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大会现场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不选或多选,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六、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七、公司聘请的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 交易情况概述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土地收储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区总体规划及2020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要求,拟对公司座落于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用地进行收储,并对收储事项依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签订了《高新区明珠路385号搬迁及停产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对公司因整体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与公司磋商,拟对公司上述用地进行收储并达成协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收储宗地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694.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7)第1000491号,收购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为15,883.7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20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17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18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19号。上述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收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方
甲方(收购方):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
(宁波国家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收购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
乙方(被收购方):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收储地块概况
本次被收储宗地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694.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7)第1000491号,收购土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为15,883.71平方米,甬房权证自新字第 J200200520 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 J200200517 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18号、甬房权证自新字第J200200519号。上述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3、收储补偿情况
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高科〔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双方确定收购价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
亿零陆佰叁拾壹万玖仟零壹拾贰元整(106,319,012元)。
该价款包含房屋土地、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评估补偿补助奖励等。
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且乙方将涉及的土地证、房产证移交给甲方,并办理权证注销申请手续后,甲方在12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购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壹拾伍万玖仟伍佰零陆元整(53,159,506元)。
(2)乙方将房屋腾空搬迁完毕交付给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收购款的49 %,即人民币大写伍仟贰佰零玖万陆仟叁佰壹拾伍元捌角捌分(52,096,315.88元)。乙方应保证所涉收购地块无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员工安置、租赁纠纷等),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待收购涉及房屋拆除后,甲方协助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注销手续,根据注销凭证支付剩余收购尾款,即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叁仟壹佰玖拾元壹角贰分(1,063,190.12元)。如自房屋腾空搬迁完毕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三个月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权属注销手续未完成的,甲方应于三个月期满后的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付清收购尾款。
5、交付期限
乙方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搬迁完毕的房屋、土地等交付甲方。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将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原厂区整体搬迁至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169号,该搬迁事项已于2020年8月完成,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总部及厂区搬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因本次土地收储预计将获得补偿款人民币106,319,012元,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2、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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