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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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司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十四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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