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3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差错更正
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45.45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为7.25%;调增2018年资产总额 3.9 亿元,调增金额占更正后资产总额比例的绝对值为4.62%。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公告,你公司与高密市凤城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年12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05亿元出售其所持有高密孚日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你公司对相关交易确认处置收益6,37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65%。你公司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出售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