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有利于保障并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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