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梁峰 马志娟 李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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