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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