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有关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此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直系亲属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通过杭州旻大、宁波天犇间接持有浙江氮氧共计48.8%股权,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的实际控制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且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本次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关联方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浙江氮氧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此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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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富 俞伟峰 杨希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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