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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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三)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出现重大事件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七)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负责具体实施。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巨潮资讯网为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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