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质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树军、蔡凡、廖冠民、罗婷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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