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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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0项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12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0年12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9,881,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178%。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52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王瑞、宋夏云、覃小红因疫情原因通过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及其他事项说明如下:
    
    (1)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5,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2)议案2《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3)议案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各个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4)议案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5)议案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6)议案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6,52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7)议案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8)议案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9)议案9《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12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10)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26,52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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