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认可此项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此项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 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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