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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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徐卫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徐卫明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徐卫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徐卫明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徐卫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缪利惠女士、顾金才先生、钱强先生、庄陆华先生、孙旭东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缪利惠女士、顾金才先生、钱强先生、庄陆华先生、孙旭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陈志军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陈志军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志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郭燕女士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郭燕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郭燕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郭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健 庞晓楠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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