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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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上市公司”、“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至本次
    
    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贤德、万云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贤德、赖昌源、黄景宽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相关人员访谈;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资料;
    
    5、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7、查阅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公司对外投资情
    
    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联赢激光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
    
    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
    
    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联赢激光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
    
    立,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
    
    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
    
    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
    
    意见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联赢激光较好地执行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就相关情况对高
    
    管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
    
    (六)经营状况
    
    经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
    
    谈,了解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及经营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及管理情况正常。
    
    公司三季度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71.70%,主要系因为:受疫情影响,
    
    公司订单执行进度有所延迟,导致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27.71%;同时,公司业
    
    务发展势头较好,研发及技术等人员大幅增加,导致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较上年
    
    同期增加。随着疫情逐步缓解以及新签订单逐步实施,公司经营状况预期将逐步
    
    得到改善,公司具备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
    
    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
    
    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3、公司三季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查找原因,不断加强市场开拓,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全力推动在手订单项
    
    目执行进度,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公司股东创造更优异的回报。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联赢激光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联赢激光在公司治理与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
    
    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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