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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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由266.00万股为254.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7.00万股;预留数量由64.00万股调整为7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8.00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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