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08号
致: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7日13点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35号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严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人,代表股份138,827,38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729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27,3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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